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妇、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环境保护,市政、交通及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4)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