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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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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5-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5〕3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我省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1500万平方米(拆迁面积)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37万户家庭、1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今年进行动员部署,明年全面启动实施,计划2006年改造750万平方米,2007年改造450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300万平方米。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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