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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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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交[2005]10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5-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7日 

 

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价格法》,使汽车旅客运价有利于旅客运输,促进道路客运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农村客运班车计费里程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计算。起讫站和公路交叉衔接处有两个及以上不足1千米的尾数,按运价线路等级相加后分别进整。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可按四川省交通厅颁发的《四川省道路营运里程册》确定。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为方便站点与公路衔接段里程的统一计算,客运班线起(讫)点为县级以上城市的客运班线,县级以上的城市一端计费里程可增加5千米,起(讫)点为成都的,计费里程可增加10千米。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四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五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量(按附表一)。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六条 旅客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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