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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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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5〕58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5-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管理的意见

  近几年来,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建设步伐,我市组建了一批专业性的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这些投资公司组建以来,在筹集建设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我市城市化、工业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对外融资借款计划性不强、部分公司债务规模过大、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防范投资公司的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投资公司管理的目标要求

  各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主要履行投融资建设职能,根据需要也承担资产收购运作等其他政策性业务。投资公司以盘活资产、筹集资金、实施项目建设为主要经营内容,并以按时还本付息、防范风险、降低建设成本、加快项目推进为主要经营目标。加强投资公司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一)建立举债审批制度,控制债务规模。通过建立债务规模评价体系,核定各投资公司负债总规模,建立举债审批制度,在不断加大国有资产投入的同时,将债务规模纳入计划管理。

  (二)健全抵押担保和偿债准备金制度,防范债务风险。公司举债要有相应的资产作抵押,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健全财产抵押制度,完善负债担保体系,落实偿债责任。

  (三)建立考核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通过建立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激励各投资公司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减投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四)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针对投资公司业务特点,完善财务报表制度,建立新的考核、评价、奖惩制度,从机制上保证国有资产高效安全运行。

  二、创新投资公司评价、监控指标体系

  对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除按国家有关统计、会计业务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外,另增设下列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一)可变现资产负债率(以下简称负债率)。以公司债务余额和公司可变现资产价值相比计算,要求比例小于100%。该指标反映公司的债务额与公司可变现财产价值是否能够自求平衡。总体要求各公司能以自有收益和自有可变现财产作为偿债来源。对于可变现财产较少,但其它未来相关收益(如税收返还)较多的,负债率由市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收支情况予以逐户核定。各公司应将可变现资产负债率控制在核定指标之内。

  (二)公司偿债率(以下简称偿债率)。以年度还本付息额和当年可支配的现金流入量(不含借款增加的现金流入量)相比计算,该指标不得超过100%。

  (三)债务偿还履约率(以下简称履约率)。以年度按时还本付息额和年度应归还本金利息数额相比计算,要求大于或等于100%。

  (四)投资计划完成率。以年度实际投资额和年度计划投资额相比计算,要求比例达到100%。

  (五)工程成本节减率。以项目实际投资额和项目预算投资额相比计算,要求比例小于100%。

  三、完善投资公司建设项目管理

  投资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按国家有关政府投资的规定执行。当前要进一步完善下列管理制度:

  (一)实行项目筹资计划管理。根据《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投资公司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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