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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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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企字〔2005〕164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5-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2005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4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原下发的“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和“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本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专项安排。
  二、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是: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对外贸易、劳务合作、工程承包、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三、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
  1.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专业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等;
  2.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3.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促销活动,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支持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5.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对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国内举办的重点国际性展览展销会的费用资助。
  四、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1.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的资助10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的资助2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的资助30万元;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首次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资助5万元,投资在100-200万美元的资助10万元,投资在200-300万美元的资助20万元,投资在300-500万美元的资助30万元,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
  3.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的,按其前期垫资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国内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50%;年终对当年完成工程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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