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26号 《平湖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邦伟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平湖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贸市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专门用于集中销售蔬菜、蛋品、家禽、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总体规划的同时,应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管理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市场举办及举办者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六条 农贸市场举办应符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及规划、卫生、消防管理等要求,并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向经营者提供营业用房和摊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