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统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我省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制定了《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办法》,在试点中施行,并将试点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2006年考评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统计(或相关专业)工作18年以上的,可直接报名参加考试。 二、国家统考时间定于2006年3月26日上午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评审工作于8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5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报省统计局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人事局、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统计局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考试大纲征订工作由省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的部署安排,从2006年起,在山东省实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要求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