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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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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5]201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5-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3日;实施日期:2011年03月03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失效日期:20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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