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衢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行为,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举借或依法担保,最终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政府直接投资或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市政建设、工业园区项目和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所借的款项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单位举债,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正确处理加大投入与合理确定举债规模、确保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政府投资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量力而行、优化结构、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偿还和风险管理、预警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政府性债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编制统一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