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2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二、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各级农业机械教育培训机构”修改为“农业机械教育培训机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