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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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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5〕140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5-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湖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平政发〔2005〕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平湖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平湖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字平湖”建设,加强政府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市财政直接安排资金或由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建设、涉及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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