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平政发〔2005〕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平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招投标市场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采取招投标方法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招投标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全市招投标的综合监督、协调和服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原则,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