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招投标活动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平政发〔2005〕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招投标活动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平湖市招投标活动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平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等采取招投标方法进行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