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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招投标活动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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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5〕139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5-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湖市招投标活动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平政发〔2005〕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招投标活动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平湖市招投标活动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平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等采取招投标方法进行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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