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95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豫房改(2002)5号)以及《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新政文(20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人员的接收 成立由人事、编制、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人事接收工作组,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接转手续。 (一)机构编制 按照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新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