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办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5-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5]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我市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具体要求和作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执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检查督促。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全市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先入轨、后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一是各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川办发[2002]40号文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工作的主要精神,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各事业单位要成立聘用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好聘用工作方案;三是各单位的聘用工作方案形成后,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经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四是要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  附:
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2]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在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 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