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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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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善政办发〔2005〕142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5-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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