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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集装箱牵引车及其半挂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地税函[2005]19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5-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集装箱牵引车及其半挂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装箱牵引车及其半挂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5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装箱牵引车(拖头)及其半挂车(拖卡)征税问题
  (一)据了解,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的“核定载质量”或副证内“准牵引总质量”项目登记的数据相当于牵引车“最大牵引吨位”,因此,牵引车以其《机动车行驶证》内的“核定载质量”或副证内的“准牵引总质量”记载的有关数据作为计税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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