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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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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5-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5]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市县”含设区市,下同);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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