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 (2003年10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维护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