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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5-1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中专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发至各类学校,并按照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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