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中专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发至各类学校,并按照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