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厅 2005年11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级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