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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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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政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5-1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襄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以下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当地防雷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部门做好防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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