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水能和矿产资源企业主体税种实行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投产大中型项目的主体税种按比例分成的通知》(川府发(1996)155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川府发(2003)16号),结合我州实际,州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对州境内水能和矿产资源企业主体税种按比例实行税收分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分享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提出的“立足资源,拓展两线,开发三江,发展三带经济,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经济、参与资源分配的客观要求,健全财政职能,规范各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职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完善州对县市转移支付办法,促进全州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税收分享原则 (一)按税种、按比例实行税收分享,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上下互动的收入增长机制。 (二)确保各县市既得利益,对纳入税收分享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