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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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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05〕171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5-1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2005年是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的第3年。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也已颁布施行。以上三个文物法规是文物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根本保证。为此,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规,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对学习文物保护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个文物法规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文物保护法》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总结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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