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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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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252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5-1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市政府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领导关于“今冬明春的安全工作,特别是‘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必须抓早、抓实,汲取今年开局不利的教训,争取明年安全生产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和圆满的结局”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  一、狠抓煤矿和交通安全整治,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一)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各项措施。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汲取黑龙江七台河煤矿“11·27”煤尘爆炸事故、河南新安县寺沟煤矿“12·2”透水事故、河北唐山市刘官屯煤矿“12·7”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66号)和市政府一系列煤矿整治规定的要求,制订当前防范煤矿事故应对措施,强力推进“查矿、建档、整改”煤矿安全整治,打好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加强瓦斯治理、防尘、防水患工作,消除火源、燃烧爆炸源和水患威胁,严防瓦斯、煤尘及透水事故发生。对基础条件差、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生产的煤矿,要依法立即关闭。今年年底前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依法关闭。继续开展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生产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78个尚未实现联网监控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加大对违法违规煤矿的处罚力度,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规定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一律依法收回采矿权,公开进行拍卖。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下井指挥安全生产。高度重视煤矸石山安全隐患的治理。继续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

  (二)全力遏制交通安全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制订科学周密的春运安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各级交警、交通部门、客运企业领导和乡镇安全监管人员,要深入路面、车站和运输企业,把住源头,严防死守。采取严厉措施,切实解决高速公路自驾车、货车超速肇事多的问题,坚决把事故上升势头压下来。严厉查处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对因违章驾车导致事故的驾驶员,运输企业必须坚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自备车辆的安全行驶管理,严禁单位组织职工、学生集体包车进行长途旅游参观活动。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要对各种所有制的有船单位严加监管,落实业主责任。要以“四危一客”船舶、景区游览船和乡镇客渡船为重点,严格船舶资质审查,实行定线制航行。特别是学生渡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签字发航,严防死守。严格车站、港口、机场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轻轨等城市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加强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高危行业和领域监管,大幅降低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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