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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5-1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5〕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全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灾区进行生产自救
  1.灾区市县政府要把搞好生产自救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禁养期内,切实组织抓好一批短平快项目,帮助农户度过难关,努力做到养禽损失禽外补、产业损失劳务补。省农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2.加强对灾区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在疫情发生期间,灾区已到期并发生贷款拖欠的受损农户,免收贷款罚息;同时,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引导农户开展村外家禽标准化小区和规模饲养场建设,积极恢复生产。
  3.支持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内,疫区原禽舍禁止用于发展养殖业。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灾区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保护地生产和特产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贷款,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4.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灾区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并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转移培训劳动力所需资金,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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