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5〕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全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灾区进行生产自救 1.灾区市县政府要把搞好生产自救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禁养期内,切实组织抓好一批短平快项目,帮助农户度过难关,努力做到养禽损失禽外补、产业损失劳务补。省农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2.加强对灾区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在疫情发生期间,灾区已到期并发生贷款拖欠的受损农户,免收贷款罚息;同时,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引导农户开展村外家禽标准化小区和规模饲养场建设,积极恢复生产。 3.支持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内,疫区原禽舍禁止用于发展养殖业。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灾区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保护地生产和特产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贷款,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4.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灾区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并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转移培训劳动力所需资金,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