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结合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以下简称施工资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资质等级标准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资质申请、审批 第六条 施工单位申请一级施工资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初审,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级别施工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