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销售、加工、使用燃料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本办法所指的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