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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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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5〕6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教育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及与教育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它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教学机构。
  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统称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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