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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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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5]9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安排,为集中盘活消化闲置土地,现就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收回闲置土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尽快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闲置土地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收回闲置土地的各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各镇区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也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收回闲置土地的范围

  (一)国有闲置土地: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包括协议收购和无偿收回两种形式。

  1、除以下三种情形外的国有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均可由政府协议收购:

  (1)符合限期开发条件,经批准允许限期开发的;

  (2)符合地块置换条件,经批准允许地块置换的;

  (3)符合退地还耕条件,经批准允许退地还耕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可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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