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租赁车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公出管[2005]148号
【发布日期】 2005-12-10
【实施日期】 2005-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租赁车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租赁车公司:
  为适应我市租赁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正当的经营利益,创新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对租赁车行业的治安管理与服务,努力为租赁车行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治安环境,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租赁车行业治安管理及服务工作的意见》(渝公出管[2005]51号)文件要求,我局就加强租赁车行业治安管理及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强化组织领导
  公安机关加强租赁车治安管理及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治安信息资料采集工作制度,掌握行业治安动态;二是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租赁车行业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租赁车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正当经营利益;三是为租赁车公司提供必要的咨询、查询服务,及时发布骗租、诈租车辆的犯罪动态信息,广泛宣传防范技能。
  为保证上述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我局在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成立由主任宋志军任组长,副主任唐昌荣任副组长,各科(支队)抽调2名民警为成员的工作组,并设立办公室,刘晖任办公室主任,刘康泰任办公室副主任,电话:63751805、66881828,刘智勇为联络员,电话:63751867。
  二、完善登记制度,健全基础资料
  公安机关从维护行业经营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68号令)第二十二条:“本市九区范围内的旅游客车、定员座位19人以下的中型客车和租赁车辆的治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将从2005年9月1日起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