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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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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2005〕8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0
【实施日期】 2005-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由省、市、县三级按1:1:1的比例负担。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由省、市、县三级按1:1:1的比例负担。各市区、开发区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也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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