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5〕168号
【发布日期】 2005-12-10
【实施日期】 2005-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扬府发〔2005〕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地方志第四次工作会议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