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松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松政发〔2005〕6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丽土资发(2005)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浙政发(2005)62号及丽土资发(2005)68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县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07年1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监管措施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县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