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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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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海政〔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05〕66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我区被征地人员的老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区“三新”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务必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工作,确保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推进我区“三新”建设步伐,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和《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
  (一)经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村委会村民);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60%以上被征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村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同一个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统一集体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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