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府发[2005]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为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措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家庭经济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逐年提高筹资数额和补偿比例,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 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可操作性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建立事前、过程、结果的“三公开”监督制度。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积极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组织、管理、监督机制,并在试点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七条 各乡镇、村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成立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成立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 成立兴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医局)为卫生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8人,局长由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其人员和办公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县农医局工作职责: ㈠开展基线调查,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及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㈢负责对乡镇农医所的指导; 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㈤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查和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审定; ㈥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㈦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㈧负责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 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 第十条 各乡(镇)均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长任主任,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农医所),与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未设立社会事务办公室的乡镇,指定1—2名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专职助理员,负责人由乡(镇)政府分管乡(镇)长兼任,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的模式,即行政由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农医局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另由卫生院、财政所、民政所等部门派人兼职,专职人员在现有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中调配,办公地点设在乡(镇)政府,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乡(镇)农医所职责: ㈠协助乡(镇)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㈡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医药费用补助的审核、报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㈢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㈣协助县农医局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㈤负责参合农民家庭账户的管理工作; ㈥定期向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 ㈦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和上报; ㈧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参合人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外出打工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并按标准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对参合人员进行造册,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将资金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村民委员会将缴款单据和名单交乡农医所。 第十四条 乡(镇)农医所根据参合人员缴费名册统一到县农医局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 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60周岁以上的老人必须列入其有承受能力子女的家庭账户内。农村中“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参加合作医疗自缴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 第十六条 参合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缴纳到位,超过参加合作医疗规定截止日,除出生的婴儿,出生后30天内,在交纳政府补助资金和参合个人应交资金50元后,可享受参合农民同等待遇外,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十七条 参合人员自缴资金到位后,地方和中央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