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3)156号批复,决定征(拨)用灌口镇以下土地:灌口村67550平方米,国有土地4970平方米,共计725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