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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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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5-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自觉遵守市容环卫法规,维护好其责任区周围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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