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2005]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效率和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系统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遵循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其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起草单位和人员; (六)预计送审时间。 立法建议项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吸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