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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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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05〕109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5-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的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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