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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585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5-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闽政文[2005]585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我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职责强调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建立并认真执行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或重点产煤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题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必须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二)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煤矿安全技措的投入,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产煤量按5元/吨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
  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技措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三)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并执行关闭取缔非法煤矿和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工作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关闭的非法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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