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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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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5-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省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山东人民聪明智慧、博大胸怀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山东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推进“文明山东”、“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实现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省是齐鲁之邦,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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