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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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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5-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精神,为扶持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发展,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中央财政支持20%,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燉3,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1燉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照顾,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扑杀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支持20%,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燉3,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1燉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各县(市、区)可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并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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