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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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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5〕95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5-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5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发区)项目的准入、运作和管理,加快经发区产业的发展,提高入园项目质量,依据国家和我市招商、安商的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及合同管理

  第一条 经发区原则上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和超千万美元的外资项目。
  第二条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性产业项目必须通过经发区入园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后方可入园。坚持“三个不要”原则,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项目不要;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不要;“黄、赌、毒”项目不要。
  第三条 项目洽谈时,客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项目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经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必须与经发区签订投资合同。
  第五条 投资合同由经发区招商局负责起草,经发区分管招商副主任审核把关,然后由经发区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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