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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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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5〕21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5-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任务
  以整顿和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铅、锌、铁、金等重点矿种,把攸县黄兰煤矿区、漕泊、凉江、银坑、南源铁矿区,茶陵的清潞煤铁矿区、湘东钨矿区、醴陵官庄一带的金矿区和荷塘区的粘土、石灰岩矿区等矿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1、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2、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3、煤矿勘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五证一照”)不齐,非煤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三证一照”)不齐的,不得从事生产。对擅自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关闭。
  4、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5、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和开采各类保安矿柱的,责令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密封越界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产整顿或退回后再次超越批准范围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6、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7、对挂靠井,按无证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未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违规进行一证多井、多井口出矿的,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
  1、第1、2项由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监等部门负责。
  2、第3项由国土资源、安监、企业发展(经委)、工商等部门负责。
  3、第4、5、6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4、第7项由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负责。
  (二)坚决整顿和关闭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对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责令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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