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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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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江地税发〔2005〕211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5-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5〕211号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计算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结算后,按税法规定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另行制定下发)。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次)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每期(次)销售收入额×预征率
  (二)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按下列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1.上述纳税人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具有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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