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规范成本核算行为,提高水价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透明度,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特制定《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建立健全企业成本约束机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供水(制水)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 城镇供水(制水)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凡与城镇供水(制水)成本无关的生产经营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核算成本。 3、分类核算原则。城镇供水企业从事多种经营的,应按不同经营项目分类核算;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应按制水成本(制造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性质分类核算。 第四条 城镇供水(制水)成本监审,必须以经营者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与凭证、生产记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为基础,对照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成本资料进行核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二、成本费用项目及构成 第五条 城镇供水(制水)成本主要包括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等三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 销售成本由制水成本与输配成本两个环节组成,主要项目包括:水费、原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机物料消耗、管网修理费、外购成品水费用、其他费用等。 1、水费。包括原水费和水资源费。 (1)原水费。指供水(制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 (2)水资源费(税)。指供水(制水)企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或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水资源税。 2、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 (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 (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的费用。 3、动力费用。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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