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盟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4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盟财政局组织制定的《2006年盟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行署委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务用车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零星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零星采购(2万元以下)暂未列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经盟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但采购人年内零星采购同一产品不得超过两次。 五、采购项目资金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项目,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招标规定组织实施。实行公开招标以外的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行署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七、政府采购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政府采购法》严肃处理。 九、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盟财政局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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