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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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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农市信字[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3
【实施日期】 2005-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农业部第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2005年农业部第530号令),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检验机构检验员及种子企业检验人员(两类人员以下统称“检验员”)的管理,促进种子检验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种子检验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检验能力,现就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加强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种子检验员队伍是对种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核心技术力量,是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科技含量的重要力量,是确保农业用种安全的基础和保障。自《种子法》及《种子检验规程》实施以来,全省已对工作在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和种子公司的800多名种子检验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发证,初步建立起与种子管理机构、检验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相配套的种子检验员队伍,各级各类检验人员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提高全省种子质量、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科学育种、科学用种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提高农产品质量也要求首先在种子环节提高科技含量。同时,规范种子流通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也迫切需要一支强有力的种子检验技术队伍。各级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落实省厅制定的《山东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把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要配备政治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按照农业部《办法》规定,省厅负责全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市、县农业局农业质量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种子管理机构、检验机构和种子企业进行一次摸底,在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建立种子检验员档案库,并同时报送省厅。对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不足的种子检验机构和企业,要限期整改,确保人员足额到位,机构运转正常。

  三、严格种子检验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把申请、考核关口,切实做好检验员队伍的管理工作。省种子管理总站要建立全省种子检验员档案库,加强对全省种子检验员的动态监督管理。要按照农业部《办法》规定组织成立种子检验员考评管理机构,建立操作技能考评专家库,做好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评、发证工作。要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检验员队伍素质。要加强对获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对种子检验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件。对在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种子检验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种子检验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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