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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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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3
【实施日期】 2005-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含自产自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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