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含自产自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